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是卫星工程项目建设和卫星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部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强和规范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在当前航天工程建设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论证不规范、不充分,论证结果不合理等情况,对航天工程建设造成了风险隐患,甚至影响工程建设成败。
2016年12月修订施行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但对于如何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可行性论证应涵盖的内容等,尚无具体可操作的办法,亟需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可行性论证工作予以明确和规范。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是规定了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目的、论证依据、论证原则、论证程序、论证结果、监督检查等内容。《办法》共十六条,分为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部分,即第一至五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可行性论证的组织,即第六至十条,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的时间节点、组织程序、可行性论证的依据及要求、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等。第三部分为可行性论证的结果,即第十一至十二条,明确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可行性论证是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依据,有关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等项目阶段性文件。第四部分为监督检查及附则,即第十三至十六条。附件规定了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模板。
问: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谁来做,在什么阶段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答: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建设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或者建设其他卫星工程,都应当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问: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卫星工程背景;
(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
(四)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
(五)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结论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问: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有何影响?
答: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具有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问:不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如何处理?
答: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对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约谈、通报,直至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卫星网络资料申报,并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