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无线电
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技术支撑机构:
为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工信部联合下发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指国家财政部通过转移支付向我市拨付的中央预算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资金,以及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频率资源使用者征收,并专项用于我市无线电事业发展等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以及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频率资源使用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无线电管理资金统一管理。
第四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优先满足我市无线电事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资金安排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按照我市无线电管理规划、存量资产情况核定相关支出。
(三)资金安排与工作任务相结合。按照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年度工作安排、重大任务保障和专项业务工作所需核定相关支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范围包括: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支出、专项监管支出、无线电频谱规划调整补偿支出、信息安全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无线电专用的房屋建筑物购置、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购置、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备购置。
第七条 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支出主要包括:无线电专用的房屋建筑物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备运行维护。
第八条 专项监管支出主要包括: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航空及铁路、水上无线电频率保护、无线电干扰查处、无线电频率国内协调、考试保障等。
第九条 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无线电监管设备或技术研发、无线电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无线电预备役管理专项支出、无线电管理宣传活动、无线电管理课题研究支出以及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与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支出。
第三章 申请与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我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包括核定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支出预算并拨付,汇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向国家财政部申请中央转移支付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申请与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业务职责、无线电管理规划、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和事业发展需要,在统筹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监测站提出的当年无线电管理和保障所需资金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监测站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自业务及管理职责,于每年9月初前拟定本单位下年度无线电管理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各区域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的下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包含本区域无线电监测站下年度工作所需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支出标准,对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的下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计划进行审核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金申请报告及附表。包括: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出(见附件1)、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支出(见附件2)、专项监管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其中,专项监管支出和其他支出按项目申报,并对支出标准、任务内容、工作目标要做详细说明。
2. 截至当年8月底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转移支付到我市的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资金情况,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存量资产情况,审核拨付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出及运行维护支出、专项监管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到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监测站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在确保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前提下,其中单个项目完成后尚有资金结余的,商同级财政同意后,可在第二章规定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年终有结余的,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结转资金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登记、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做到各项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情况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无线电资产、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专项核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监测站资产、资金使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市经济信息委;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包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无线电管理局)和各区域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技术支撑机构指市无线电监测站及各区域无线电监测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无线电管理机构资产配置及申请下年度支出情况表
2.无线电管理机构运行维护支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