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从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共八章、五十四条。
修订条例旨在适应无线电事业发展的需要
2012年8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条例实施以来,《民法典》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2017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对以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因此,条例需要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制统一。
面向2021年及未来,以新一代5G技术为基础的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将成为移动通信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随着5G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需要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专项规划,加强无线电频率许可、使用管理。当前,安徽省无线电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擅自设台、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正常的无线电秩序,社会危害日益增大。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需要及时修订条例。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要求,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21年5月19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赴芜湖市、马鞍山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召开多次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无线电管理的总体要求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一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二是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明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派出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四是鼓励和支持共建共享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五是加强无线电知识、电磁辐射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电磁辐射环境以及无线电安全的意识。
规范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为适应无线电技术快速发展、无线电台(站)应用加速普及的新形势,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受理准予许可等作了规定,要求废弃的无线电台(站)应当及时拆除台(站)及其附属设施。
规定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要求具备基站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
强化无线电安全的管理
为了保护电磁辐射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条例第五章规定,明确要求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定期开展电磁辐射的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开展监督执法监测。
规定对公众健康或者公众的生产、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电磁辐射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
明确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免受有害干扰;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
加强无线电监测和监督管理
为了强化无线电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条例在第六章规定,明确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重要无线电频率,应当实施保护性监测;对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未按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
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等措施。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