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业余无线电活动在我省健康而有序地开展,规范对业余无线电台的设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 ((82)无发文53号)、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92)国无管字15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无函(2004)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余无线电通信,是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一项活动。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业余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使用非业余业务频段。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业务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得对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按国家有关通知精神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办理新设使用次要业务频段的业余电台的设台手续。现已办理过电台执照的设备可使用至报废。
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经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后由设台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第四条 业余电台分为集体业余电台和个人业余电台。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中继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参照集体业余电台的管理办法。由省无线电运动协会负责规划、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在满足覆盖的基础上,同一频段、同一地区原则上只可设置一个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并向该地区持有电台执照的业余爱好者开放使用。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应具备的条件
(一)集体业余电台
申请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设有台长和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两人应持有不低于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拥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
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并经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
(二)个人业余电台
年满十八岁以上(收信台15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外国人可不具备此项)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外国人应具有《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访问者操作证书》,或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
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本人拥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设备。
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 集体业余电台
法人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书面申请;
拟订的有关管理规定;
拟设集体业余电台的台长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已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及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二)个人业余电台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外国人可以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另需提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文件)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国人可不提交此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访问者操作证书》,或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已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和浙江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并签署意见)(一式三份)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第八条 审查要求 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应按第七条的要求提交齐备的申报材料和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中申请设置集体业余电台的,必须在《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中加盖公章; 申请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必须由本人在《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中签名。
依据国家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提交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验机。购置的业余电台成品电台应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的业余电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中请表》或《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已经过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和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盖章,并已预指配了业余电台呼号和频率。
第九条 对申报资料审查与验机合格后,由省信息产业厅派驻各市的无线电管理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并在《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申请表》中加盖管理处公章后留存一份还给设台申请人两份。
第十条 收信台由省无线电运动协会直接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申请表》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处和国家无线电运动协会各一份备案,另发一份给中请人为设收信台凭证,不办电台执照。
第十一条 业余电台只准按执照核定的台址(通信区域)、频率、功率、设备等项目进行操作。如有项目变动须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处批准。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业余电台,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核发单位办理验机和电台执照更新手续。业余电台停用、撤消或迁移出本地区应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因举办活动等原因需到异地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提前办理临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人已有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情况,业余无线电台具体可批准使用频率与功率见附表。
第十四条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在设台审批中应按照各项规定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要积极与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和无线电运动协会联系、沟通,加强对业余业务频段的监听,加强监督和检查,以保障我省业余无线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按信部联无(2001)92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82)无发文53号)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92)国无管字15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无(2001)92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
《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