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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2010年09月07日 16:48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信无函[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加强内地和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交流,满足香港无线电爱好者来内地逗留或工作时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和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与香港电讯管理局共同协商制定了《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批准,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的全文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附件: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电管理条例》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须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电台操作证书》(下简称《操作证书》);设置业余电台需在取得《操作证书》基础上,向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为加强内地和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交流,满足香港无线电爱好者来内地逗留或工作时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需要,内地认可香港电讯当局(OFTA)颁发的业余电台牌照(ASL)。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可凭ASL直接申请领取《操作证书》或《电台执照》。
第二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到内地业余电台操作,可持OFTA发给本人的有效ASL,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申请领取《操作证书》。具体办法为:
  1、 申请人将下述材料寄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1)申请人填写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可从下列网站下载:http://www.crsa.org 或 http://www.crsa.org.cn );
  (2)申请人的照片两张;
  (3)OFTA颁发给申请人的有效ASL的复印件;
  (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5)办理操作证工本费用。
  2、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申请数据后,将《操作证书》寄发给申请人。
  3、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地获得的操作证书等级为二级。
  4、《操作证书》持有人可以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内地业余电台进行操作。使用呼号为所操作电台的呼号,或者本人在香港的呼号,加移动标识“/”,再加所在电台呼号。使用频率及功率不得超越所在电台执照规定以及本人《操作证书》等级的相应权限。
第三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地居住或工作时间达到一年以上者,可以凭OFTA发给的有效ASL,在内地申请设置和操作自己的业余电台,幷取得“B”前缀系列业余电台呼号。具体办法为:
  1、申请人将下述材料寄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1)申请人在内地的居住证件复印件,或者内地县团级及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内地的居住或工作证明;
  (2)申请人填写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表》和《设置业余电台申请表》(可从下列网站下载:http://www.crsa.org 或http://www.crsa.org.cn );
  (3)申请人的照片两张;
  (4)OFTA颁发给申请人的有效ASL的复印件;
  (5)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理操作证及电台执照工本费用。
  2、所设置电台的使用地点和通信范围均局限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申请数据后,将《操作证书》、经审核幷预指配呼号的《设置业余电台申请表》寄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件到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办理批准设台手续、颁发《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所设置电台的使用地点超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或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电台者,中国无线运动协会审核申请资料幷预指配呼号后,将统一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办理批准设台手续、《电台执照》,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将《操作证书》和《电台执照》一并寄发给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的发射设备如已经过OFTA批准并在ASL附表中列明,在向内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申请手续时可以免检设备。
第五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应按有关规定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地依法设置操作业余电台的其它管理办法,按照内地业余电台相关管理法规及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执行。
 
附件: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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