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无疑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最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之一。人们普遍认为,《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势必会导致公众办理遗嘱公证的意愿大幅降低。
然而,来自甘肃省公证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8月15日,全省公证机构共办理遗嘱公证730件,超过2020年同期的666件,超过2019年同期的539件,公证遗嘱在实践中依旧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甘肃省公证协会负责人分析认为,虽然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是,公证遗嘱仍然拥有其他遗嘱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时间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仍然是老百姓处理身后事务的最优选择。
首先
公证遗嘱能够提供真实性保障。在继承纠纷中,一方提供非公证的遗嘱作为证据,另一方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否认的话,根据民诉法的一般证据举证原则,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应当对其所提交遗嘱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无形之中会增加提交遗嘱一方的责任,举证不能的话还会使立遗嘱人的遗嘱目的落空。
而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对于持有公证遗嘱的一方而言,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所持遗嘱的真实性,在对方无充分证据推翻公证证明时遗嘱的真实性将直接被确认。因此,遗嘱公证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具有独特优势。
其次
公证遗嘱能够提供合法性保障。遗嘱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对程序和内容都有严格要求,对于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而言,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帮助,所立遗嘱往往存在各种瑕疵而不被法院采信。在遗嘱内容涉及遗赠扶养、遗产信托、指定监护、居住权设定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时,遗嘱人会更加力不从心。
而公证员作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经过专业培训的法律专家,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会对立遗嘱人详细解释各种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问题,审核立遗嘱人的遗嘱草稿,协助立遗嘱人起草合法、有效、可执行的遗嘱文本。当事人无法起草文本的,公证员可以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代书遗嘱,使遗嘱既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又符合法律的规定,排除可能的法律风险及合法性瑕疵,最大限度地保证遗嘱从形式到内容的合法、有效。
再次
公证遗嘱能够提供便捷性保障。《民法典》规定的几种遗嘱形式,除自书遗嘱外,均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对于见证人的条件,《民法典》也有严格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实践中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一般都不愿担任此种角色以免介入到他人的家庭纠纷中去。
办理遗嘱公证就可以很好解决请见证人难的问题。而且,公证服务自始坚持公益属性,收费由政府定价,遗嘱公证采取按件固定收费,远低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拥有很高的性价比。
另外,公证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公证遗嘱制作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录像等会被统一管理,能够使继承人查阅遗嘱人立遗嘱时意思是否真实、行为能力是否正常,以及遗嘱是否被篡改等,有利于继承人之间在产生争执时消除矛盾,及时化解纠纷。
实务中,有了公证遗嘱以后,继承人通常会直接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通过非诉讼方式实现遗嘱的执行,能够有效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因此,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公证程序的可靠性、公证遗嘱的公益性,使得遗嘱公证业务在继承领域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而消失,相反由于《民法典》对于居住权、虚拟财产、遗产管理人制度等新规的出台,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公证遗嘱因为这个“公”字,伴随着《民法典》颁布的号角,正在快步走向为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更大舞台。
来源|甘肃省司法厅
编辑|甘肃省司法厅 融媒体中心